用户服务协议(入驻商家及平台消费者)

下载PDF

用户服务协议(入驻商家及平台消费者)

用户服务协议

欢迎阅读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服务条款协议(下称“本协议”)。本协议阐述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您使用小视眼科互联网医院网站所提供的,在互联网上进行贸易和交流的各种工具和服务(下称“服务”)。本协议在“小视眼科”用户接受注册时生效。

您在成为“小视眼科”用户前,必须仔细阅读并接受本协议中所述的所有规则、条款和条件,包括因被提及而纳入的条款和条件。强烈建议您阅读本协议时,同时阅读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他网页、附件所包含的内容,因为其可能包含对作为“小视眼科”用户的您适用的进一步条款和条件,尤其是协议中黑色加粗的条款。

一、用户注册:

1.用户注册是指用户登录“小视眼科”网站,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同意履行相关用户协议的过程。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等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由用户自行承担。

2.本协议所指用户分为个人用户与企业用户:

2.1 个人用户(买家)是指通过“小视眼科”向企业用户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商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2 企业用户(卖家)是指通过“小视眼科”向个人用户以零售等方式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销售的药店、医药公司及生产企业且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关经营许可的法人组织;

2.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营或特定经营资格的组织不当注册为“小视眼科”用户进行交易的,其与“小视眼科”之间的服务协议自始无效,一经发现,“小视眼科”有权立即停止与该用户的交易、注销该用户,并追究其使用“小视眼科”“服务”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用户在此保证所填写的用户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陈述,且保证“小视眼科”可以通过用户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与用户取得联系。

4.用户应根据“小视眼科”对于相关服务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否则“小视眼科”有权拒绝向该会员或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5.用户承诺将及时更新其用户信息以维持该等信息的有效性。

6.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包含有不正确、不真实的信息,“小视眼科”保留取消用户会员资格并随时结束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的权利。

7.用户注册成功后将得到一个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凭用户名和密码享受“小视眼科”向其会员用户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8.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用户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有权根据“小视眼科”规定的程序修改密码。

9.非经“小视眼科”书面同意,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擅自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否则用户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10.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账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小视眼科”。

二、商品交易与平台服务:

1.用户在“小视眼科”交易商品时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2.用户在使用“小视眼科”服务时应遵守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性法律的要求。用户还必须确保遵守本协议及纳入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则的规定。

3.“小视眼科”作为一家专业的第三方互联网交易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有义务向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为卖家提供网店展示界面和在线交易系统,用于宣传和商品展示及即时交易,为个性化网店定制提供技术支持;为卖家其指定的医药进销存管理软件(ERP)与网站数据库系统之间的数据对接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免费提供专用的在线客服聊天系统满足买卖双方的在线咨询;配备专职客服专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服务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协助买卖双方解决交易纠纷及处理投诉事务。

4.用户通过“小视眼科”网站订购商品,订单即为购买商品的申请或要约。但只有当卖家向用户发出确认收到订单及送货确认内容的电子数据,才构成卖家对该订单的承诺,此时合同即告成立。

5.卖家在发现“小视眼科”网站上显示的商品及订单明显错误或缺货的情况下,单方面撤回这些信息或撤销该订单。卖家保留对产品订购数量的限制权,如同消费者产生争议的应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6.商品价格和可获性都将在“小视眼科”网站上标明,显示的每一项价格都包含了增值税(按照法定税率)。送货费将另行计算。

7.在已确认用户订单后如发生意外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由于供应商提价,税额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或是由于网站的错误等造成价格变化等情况,卖家在及时通知用户后有权取消该订单。在卖家取消该订单之前,用户亦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订单。如同消费者产生争议的应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用户有权拥有其在“小视眼科”的用户名及密码,并随时登录“小视眼科”网站,同时用户可以使用用户信息通过“小视眼科”进行交易行为。但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小视眼科”用户名。

2.用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以及“小视眼科”网站上发布的相关规则在“小视眼科”网站上查询商品信息、发表使用体验、参与商品讨论、邀请关注好友、上传商品图片、参加“小视眼科”的有关活动,以及享受“小视眼科”提供的其它信息服务。

3.用户有义务在注册和交易时提供自己的真实资料,并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保证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同时,用户也有义务在相关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有关注册资料。用户保证不以他人资料在“小视眼科”进行注册和交易行为。

4.用户应当保证在使用“小视眼科”买卖商品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在交易过程中采取不正当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

5.用户享有言论自由权利;并拥有适度修改、删除自己发表的文章的权利。

6.用户保证其使用“小视眼科”服务时将遵从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不会利用“小视眼科”提供的服务进行存储、发布、传播如下信息和内容

6.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6.2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6.3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6.4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6.5博彩有奖、赌博游戏;

6.6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6.7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6.8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7.用户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服务条款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用户承认“小视眼科”有权在用户违反上述时有权终止向用户提供服务并不于退还任何款项,因用户上述行为给“小视眼科”造成损失的,用户应予赔偿。

8.用户在发表使用体验、讨论图片等,除遵守本条款外,还应遵守该讨论区的相关规定。

9.未经“小视眼科”同意,禁止用户在网站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10.用户可通过“小视眼科”对订单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客服服务、发货速度、物流速度、商品包装等评价,该评价仅代表用户的满意度评价,不作为商品使用效果的依据。

四、“小视眼科”的权利和义务:

1.“小视眼科”应根据用户选择的服务以及交纳款项的情况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服务。

2.“小视眼科”承诺对用户资料采取对外保密措施,不向第三方披露用户资料,不授权第三方使用用户资料,除非:

2.1依据本协议条款或者用户与“小视眼科”之间其他服务协议、合同、在线条款等规定可以提供;

2.2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供;

2.3行政、司法等有权部门要求“小视眼科”提供;

2.4用户同意“小视眼科”向第三方提供;

2.5“小视眼科”解决举报事件、提起诉讼而提交的;

2.6“小视眼科”为防止严重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行为发生而采取必要合理行动所必须提交的;

2.7“小视眼科”为向用户提供产品、服务、信息而向第三方提供的,包括“小视眼科”通过第三方的技术及服务向用户提供产品、服务、信息的情况。

3.“小视眼科”有权使用用户资料。

4.“小视眼科”有权利对用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用户成为“小视眼科”经营企业会员或是否与用户进行某一交易。

5.“小视眼科”保留在用户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在线注册条款的情况下终止为用户提供服务并终止用户账号的权利,“小视眼科”对于非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如果商家因为定价错误、商品缺货、商品描述错误给消费者带来不便,商家应立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整修改并向消费者致歉。

2.用户存在下列行为的,视为违约,“小视眼科”有权做出相应处理:

2.1“小视眼科”有权对用户的注册数据及交易行为进行查阅,发现注册数据或交易行为中存在任何问题或怀疑,均有权向用户发出询问及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删除等处理;

2.2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用户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小视眼科”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用户存在违法或违反服务协议行为的,“小视眼科”有权在网站上以网络发布形式公布用户的违法行为;

2.3对于用户在“小视眼科”发布的下列各类信息,“小视眼科”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前提下进行删除或采取其它限制性措施。包括以炒作信用为目的的信息;“小视眼科”有理由相信存在欺诈等恶意或虚假内容的信息;“小视眼科”有理由相信存在与网上交易无关或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的信息;“小视眼科”有理由相信存在试图扰乱正常交易秩序因素的信息;“小视眼科”有理由相信该信息违反公共利益或可能严重损害“小视眼科”和其它用户合法利益的。

六、风险承担与规则:

1.如果买家有证据证明因卖家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使买家利益受到损失,卖家将对此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买家的错误理解导致利益受到损失,卖家将不承担责任。“小视眼科”作为第三方有义务对双方的纠纷进行积极的协调,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用户进行相应的处理。

2.如果交易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给买家利益造成损失,卖家将按照退换货规则承担责任。

3.交易达成后,在产品的配送过程中,产品出现毁损、灭失的,与买家无关。

4.除上述风险承担条款以外,具体的送货、退换货、补货及质量纠纷处理规则等“小视眼科”将另行公布。

5.责任限制

除了“小视眼科”的使用规则中规定的其他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平台运营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损害,“小视眼科”“小视眼科”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或其他代表在法律判决范围内承担责任。

七、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1.如用户向“小视眼科”提出注销注册用户身份时,经“小视眼科”审核同意,由“小视眼科”注销该注册用户,用户即解除与“小视眼科”的服务协议关系。但注销该用户账号后,“小视眼科”仍保留下列权利:

1.1用户注销后,“小视眼科”有权保留该用户的注册数据及以前的交易行为记录;

1.2用户注销后,如用户在注销前在“小视眼科”交易平台上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合同的行为,“小视眼科”仍可行使本服务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2.在下列情况下,“小视眼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2.1在用户违反本服务协议相关规定时,“小视眼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小视眼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小视眼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小视眼科”用户的,“小视眼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2.2如“小视眼科”通过用户提供的信息与用户联系时,发现用户在注册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已不存在或无法接收电子邮件的,经“小视眼科”以其它联系方式通知用户更改,而用户在三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提供新的电子邮箱地址的,“小视眼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2.3一经“小视眼科”发现用户注册数据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小视眼科”有权随时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

2.4本服务协议终止或更新时,用户明示不愿接受新的服务协议的

八、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权:

用户和“小视眼科”之间的服务协议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地为淄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九、知识产权:

1.“小视眼科”网站上的图表、标识、网页页眉、按钮图标、文字、服务品名等标示在网站上的信息都是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的财产,受中国和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未经“小视眼科”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方式或任何贬低或诽谤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的方式用于与非“小视眼科”的任何产品或服务上。在“小视眼科”网站上出现的不属于上述主体的所有其他商标是其商标权利人各自的财产,这些权利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与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相关联、相联系或由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赞助的。未经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或相关商标所有人的书面许可,“小视眼科”网站上的任何东西都不应被解释为以默许或其他方式授予许可或使用网站上出现的商标的权利。

2.“小视眼科”用户发表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小视眼科”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

3.“小视眼科”有权将在本网站发表的产品使用体验、产品讨论或图片自行使用或者与其他人合作使用于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网站、电子杂志、杂志、刊物等,使用时需为作者署名,以发表文章时注明的署名为准。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

4.用户在“小视眼科”网站上发表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5.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小视眼科”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

5.1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小视眼科”"或“www.sigoyanke.com”。

5.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小视眼科”"或“www.sigoyanke.com”。

5.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

十、不承诺担保和责任限制

1.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小视眼科”网站、目录及其所包含的或以其他方式通过本网站提供给用户的全部信息、内容、材料、商品(包括软件)和服务,是由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在"按现状"和"按现有"的基础上提供的。

2.除非另有明确的书面说明,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不对本网站的运营、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或服务作任何形式的、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担保。用户明确同意自担风险使用本网站。

3.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不对由于使用“小视眼科”网站、或由于其所包含的或以其它方式通过本网站提供给用户的全部信息、内容、材料、产品(包括软件)和服务、或购买和使用产品引起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除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承担责任的以外),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或附带的惩罚性和结果性的损害赔偿。

十一、隐私:

用户使用我们的服务时,我们如何收集使用、存储、共享和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以及我们为用户提供的查阅、更正、复制、删除这些信息的方式,参见《小视眼科隐私保护政策》。

十二条 附则:

1.本注册条款中有关条款若被权威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应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本服务条款的解释、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

2.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用户同意,“小视眼科”的有关通知只需在“小视眼科”有关网页上发布即视为送达用户。

3.3.因“小视眼科”上市、被收购、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用户同意“小视眼科”可以将其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小视眼科”权利/义务的承受者。

用户在此再次保证已经完全阅读并理解了上述会员注册条款并自愿正式进入“小视眼科”入驻会员在线注册程序,接受上述所有条款的约束。

商家入驻协议

甲方: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入驻小视眼科互联网医院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商品交易事宜达成如下合作:

第一条 前言

1.本协议由小视眼科互联网医院的所有者“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下称“甲方”或“小视眼科”)与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实体经营场所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经营企业(下称“乙方”或“商家”)共同缔结,具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仅在表明小视眼科与商家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商家通过小视眼科与任何第三方建立的合作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由商家自行对第三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本协议各条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无意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也不影响本协议的含义或解释。

第二条 定义

1.小视眼科:指运行在“sigoyanke.com”域名上,所有者为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的第三方交易平台;或在苹果、安卓等手机应用市场名称为“小视眼科”,所有者为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的APP应用。

2.商家:指拥有线下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

3.网店:经小视眼科审核通过后的具有独立且唯一性ID、以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名称作为网店名称的网络化虚拟空间,称之为网店,商家在自己的网店内有独立经营管理权利。通过其注册账号登陆网店后台对网店实施管理,自主维护网店内商品信息,自主进行交易。

4.商家入驻:拟在小视眼科独立开设经营网店,必须至申请时起持续具备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资格要求;商家入驻,亦称“网店入驻”,依据小视眼科入驻流程和要求,经审核,按照本协议约定开设网店的过程。

5.零售企业:是指向普通消费者用户以零售方式销售商品的企业。

6.小视眼科规则: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及国家政策所制定的,标示在小视眼科上或与商家签署相关协议,需商家实时关注的任何规范性文件。

7.商品:是指在线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类型商品。

8.客户:是指通过小视眼科向入驻商家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普通消费者。

第三条 甲乙双方身份确定

一、甲方基本情况

为经营企业与普通消费者之间(BTOC)提供第三方互联网交易服务的医药电子商务服务公司。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鲁)-非经营性-2022-0523;

服务范围: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

小视眼科网址:www.sigoyanke.com。

二、乙方基本情况

商家申请及开展网店经营活动,须持续地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商家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并领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

2.商家系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实体经营场所且经营状况良好的经营企业。

3.商家经营的商品来源合法,资质齐全,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4.商家提交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所使用的图片、文字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

5.商家应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并实施商品(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类型商品)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6.商家自愿签署并严格履行本协议。

7.小视眼科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及经营需要可能设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服务内容

一、为商家提供在小视眼科开设网店提供技术支持和日常维护,便于商家开展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业务。

二、为入驻商家提供网店界面和在线交易系统。

三、商家的经营行为受到小视眼科的监督和管理。小视眼科根据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以及小视眼科规则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比如要求商家删除或调整发布不合规的信息等,商家拒绝履行或配合时,小视眼科有权根据本协议及小视眼科规则采取相应措施;小视眼科同时有权将商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与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签订协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方审核调配,对已经使用的电子处方进行标记,避免处方重复使用。”的规定;商家须完成同电子处方提供单位协议的签订,同意承接用户在商家所合作的互联网医院进行问诊后所出具的电子处方单。

商家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确保提供给客户的药品具有合法来源、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因药品质量问题致使客户或者其他方受到人身伤害,导致任一方遭到有关部门处罚,由商家承担相应责任,若平台认定存在过错责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商家的经营行为受到客户的监督,客户可以向小视眼科、监管部门、媒体等进行投诉进行监督,小视眼科知悉该投诉后,将介入调查并向商家出具意见,商家应积极配合并妥善解决。

六、商家的经营行为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小视眼科收到相关监管部门监管意见时,有权向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商家予以整改、执行监管部门的意见等;商家怠于执行或迟延执行时,小视眼科有权限制商家经营活动,删除或调整商家发布的信息等,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商家自行承担。

七、小视眼科配备专职客服专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服务时间为工作日9:00~18:00。

八、小视眼科协助商家解决交易纠纷及处理投诉事务。

第五条 乙方应当提交资质文件

商家申请及开展网店经营活动,须持续地具备以下资质文件:

一、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提交的资质为;

1.《营业执照》正本扫描件及复印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扫描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扫描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本扫描件及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正本扫描件及复印件;

6.《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本扫描件及复印件(GSP证书);

7.《执业药师注册证》扫描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样本)原件;

9.《执业药师法人授权书》见(样本)原件;

10.经营医疗器械的,还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正本扫描件及复印件;

11.经营保健食品的,还须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扫描件及复印件;

12.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经营业务所必需的文件或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必须有法人签字或盖法人章及被授权人签字且联系方式信息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

三、以上证明企业合法身份的资质及相关资料必须用A4纸复印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如以上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3个工作日内提供变更或更新版本,同时自行上传更新后的资质及相关资料,如未及时上传造成小视眼科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商家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

五、商家保证向小视眼科提供的上述资质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基于平台的特殊性,除核实商家身份真实性以及依据小视眼科监管规定核实商家相关信息以外,小视眼科无义务代替商家对其上传的所有信息、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和核实,同时,小视眼科对商家信息的核实,仅为形式审核,并不代表小视眼科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认可,该资质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仍由商家单独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如商家提供伪造、编造、冒用、过期、失效文件或未如期通知并提交更新文件等情形的,由商家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若因此导致商家不符合网店入驻条件的,小视眼科有权要求商家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如未能补充提供的,小视眼科有权终止本协议。如商家造成小视眼科及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商家还应足额赔偿。

七、商品交易中介服务协议必须有法人签名或盖法人章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八、特别说明:启用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与GSP证书合一的,无需另外提供GSP证书。停发《开户许可证》的可提供企业银行账户声明。因国家政策调整多证合一或取消的,可合并提供或不予提供。

第六条 关于乙方网店开通的特别约定

一、乙方须为资质齐全,经营状况良好且拥有实体经营场所的经营企业。

二、乙方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网店发布的信息及时维护或更新。

三、乙方须确保在售商品能在客户下单付款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发货。

四、乙方须配备处理交易订单或发货的专职人员,保障交易顺利及时达成。

五、乙方须配备专职在线客服人员,保障乙方与客户双方沟通渠道的畅通。

六、乙方须配备企业名义办理的固定电话作为咨询电话,方便用户咨询。

七、乙方发货地址仅限于经营许可证上批准的注册地址(门店地址)。

八、乙方须提交与经营许可证书上载明的单位名称一致的银行对公账户。

九、乙方同意遵守《商家交易管理规范及处罚实施细则》(见附件一)及通过其他形式发布的各种管理规定。

第七条 资金、税费与付款约定

一、乙方入驻小视眼科开设网店需与甲方签署《小视眼科商家入驻协议》。

二、乙方可在小视眼科展示网店内商品信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商品交易服务。

三、乙方向客户销售商品同意甲方按交易成功订单商品总金额的【5%】收取技术服务费,且同意甲方在客户支付款项时按笔实时系统自动扣除结算。

四、商家网上药店经营过程中,因支付模式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均由商家承担,具体参见相关规则。

五、乙方通过甲方小视眼科网站促成的交易所涉及的税费及甲方提取技术服务费所产生的税费甲方概不负责。

六、由甲方小视眼科网站促成的交易,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发货、退货、换货的流程要求,因乙方违规操作或商品在配送中损毁、拒收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完全免责。

七、甲、乙双方终止协议后,所有订单状态完结,乙方未清算的货款在三十日内退还。

八、发票约定

1.甲方收取乙方的各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甲方按单笔订单收取的技术服务费,累计至1000元时于次月开具相应发票。开票金额不足1000元时顺延至次月。

3.若双方终止协议后技术服务费仍未满1000元的则按实际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金额向乙方开具发票。

九、本协议所涉及的费用一律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第八条 结算方式

一、微信渠道结算方式

步骤一:微信扣除手续费,具体金额以微信实际规定为准。

步骤二:小视眼科扣除技术服务费、平台物流费和/或处方费用,技术服务费为订单总金额的5%。

步骤三:客户订单完成(确认收货),经过步骤一、二后的剩余金额,商家可自行完成提取。

二、支付宝渠道结算方式

步骤一:支付宝扣除手续费,具体金额以支付宝实际规定为准。

步骤二:小视眼科扣除技术服务费、平台物流费和/或处方费用,技术服务费为订单总金额的5%。

步骤三:客户订单完成(确认收货),经过步骤一、二后的剩余金额,商家可自行完成提取。

三、订单中涉及到优惠,如积分、优惠券等,小视眼科会在订单完结时,同步结算给商家,具体以小视眼科实际规定为准。

第九条 关于物流约定

一、小视眼科基于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达到在物流服务过程中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权益,防止遭受侵害及完善服务过程中质量责任的目的;现就商家开展商品交易产生物流快递事宜如下规定:

1.商家在小视眼科开展商品交易产生物流快递需求的,所使用的快递服务(即快递服务公司)须采取严格措施就物流服务过程中所涉及客户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护,确保信息不发生泄露,侵害。

2.快递服务方案如下,商家选择:

统一物流: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及《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小视眼科与快递服务公司达成合作,就快递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权益事项已完成技术对接;确保信息免遭侵害;为小视眼科商家提供快递服务。

自选物流:商家满足上述第一款第一点规定的前提下尚可自选快递服务公司;小视眼科须就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商家经小视眼科通知后须及时作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间,小视眼科有权停止商家经营,直至符合相关要求。

二、根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与受托企业签订质量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规定,商家须同物流服务受托企业完成质量协议的签署。

第十条 关于交易纠纷的特别约定

一、客户通过“小视眼科”网站向乙方购买商品时,乙方必须主动提供随货清单,出库时随货物寄出;若客户选择需要开具发票时,乙方需开具正规纸质发票随货寄出,或开具电子发票供客户自行下载;发票上登载的商品明细必须是注明商品正式品名(通用名称)、数量、单价、总价的明细机打发票。不得以商品、药品等笼统性描述。

二、商家在店铺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小视眼科提供的各项系统功能及客服工具等为小视眼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服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诱导非官方交易。小视眼科发现商家违反本规则,从事诱导非官方交易行为的,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商家作出相应的违规处理。

三、客户收到的货物经权威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属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四、经国家或地方相关监管部门或者药品生产企业要求停售或召回的产品,乙方必须主动联系客户处理相关货物退换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客户收到货物时(以发货时间为准),因商品有效期与订单载明的承诺效期不一致时,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特殊情况以双方约定为准。

第十一条 诱导非官方交易处理规则

一、诱导非官方交易,是指商家主动诱导小视眼科用户或接受用户的要求,尝试或实际通过非小视眼科官方渠道进行交易或收付款,或者实施其他提高交易风险、可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类似行为。

二、商家在店铺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小视眼科提供的各项系统功能及客服工具等为小视眼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提供服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诱导非官方交易。小视眼科发现商家违反本规则,从事诱导非官方交易行为的,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商家作出相应的违规处理。

三、违规认定

1.商家诱导非官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线上或线下尝试或实际与用户通过非小视眼科提供的渠道进行交易或收付款,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使用银行账号或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二维码、购物链接、第三方平台店铺或商品信息等。

(2)线上或线下尝试或实际与用户交换任何非小视眼科的账号,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应用账号、第三方网站账号、电子邮箱、网盘账号、第三方订阅号、公众号信息等。

(3)线上或线下引导用户浏览、下载非小视眼科提供的、并且非正常交易或服务所必需的网站、内容或应用。

(4)商品包装上或包装中附带任何非正常交易或服务所必需的第三方网站或店铺信息等。

(5)为通过非小视眼科官方渠道进行交易或收付款的目的,线上或线下尝试或实际与用户交换手机号、座机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2.商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规:

(1)未经小视眼科许可或使用未经小视眼科认可的服务商向用户提供货到付款服务。

(2)诱导非官方交易,且发生支付问题、物流问题、售后问题、产品质量责任、人身伤害责任等,或存在此类风险。

(3)诱导非官方交易,且商品本身属于平台规则规定的禁售商品或存在其他违规情形。

(4)诱导非官方交易,且平台有理由认为可能严重威胁用户、平台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处理规则

1.【非严重违规店铺的处理】如商家实施诱导非官方交易行为,但未构成严重违规的,小视眼科将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小视眼科有权对违规店铺及其关联店铺立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并通知商家:

  ①对存在交易风险的订单作关闭处理;

  ②关闭或限制商家账户权限、店铺功能

  ③限制店铺资金提现;

  ④店铺部分或全部商品屏蔽、降权、下架、禁售、删除、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

  ⑤店铺禁止上新、禁止发布商品;

  ⑥店铺扣分、罚款。

(2)商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小视眼科的要求以书面形式承诺不会再次实施诱导非官方交易的行为。

(3)如商家逾期未提交书面承诺,则小视眼科有权解除服务协议,关闭其网店。

2.【严重违规店铺的处理】商家实施诱导非官方交易行为,且构成严重违规的,除上述非严重违规店铺的处理规定的违规处理措施外,小视眼科有权立即解除服务协议,关闭其网店。

3.【多次违规店铺的处理】商家实施诱导非官方交易行为达两次或以上的,除上述非严重违规店铺的处理规定的违规处理措施外,小视眼科有权立即解除服务协议,关闭其网店。同时,小视眼科有权自店铺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货款余额)中扣收罚金。

4.商家实施诱导非官方交易行为的,无论是否关闭网店,商家均应当就违规所涉商品或订单可能产生的损害及风险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用户、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商家应当赔偿该等损失。商家同意,对于前述责任和损失,小视眼科有权自店铺账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货款余额)中扣划相应的款项,用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相关费用等。

第十二条 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二、小视眼科有权对平台功能及服务进行更新、升级,以不断提升平台性能和交易效率。如发现商家有损系统安全、稳定操作的,小视眼科有权立即停止商家的权限,并立即删除所有有害信息、数据等;商家应对此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小视眼科及其关联公司/机构、客户、第三方机构等的损失。

三、小视眼科对商家在使用小视眼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积极回复,可依商家对其使用小视眼科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

四、小视眼科有权单方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运营情况,对公示于药房网商场平台规则进行变更,变更后的规则将以公告形式告知商家。商家应实时关注公告内容,如不同意该变更,应书面通知小视眼科并立即停止使用在小视眼科上注册的网店并关闭交易等,如继续使用,则视为商家自愿接受变更后的规则。

五、商家应对网店负有管理义务,并保证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不损害小视眼科的利益,也不得利用小视眼科从事任何违法活动,应遵守小视眼科上发布的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甲方的监督;对其网店中发布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小视眼科规则的、明显带有歧义,容易产生争议性或误导的信息予以立即删除,如未及时删除,甲方有权直接予以删除,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商家相关数据信息,乙方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全部损失。

六、商家应及时按照小视眼科规定履行完毕网店订单,因商家违约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商家自行向客户承担违约责任,若商家行为导致小视眼科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要求小视眼科承担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小视眼科有权向商家进行追偿。若商家在小视眼科上与客户产生的交易需签订合同的,由商家自行与客户协商签订相关合同。

七、如商家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小视眼科公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小视眼科规则等),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的,小视眼科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向商家提供服务。

八、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商品销售价格,乙方销售商品均须上传采购商品的随货单进行核实;随货单须注明商品正式品名(通用名称)、数量、单价、总计等相关内容;乙方须确保所上传随货单的真实性。

九、为最大程度的保障客户权益,满足客户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商家有义务对其在小视眼科销售的每款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小视眼科发布的各类商品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法律法规符合性、商品安全性、商品功能材质与描述符合性、商品标识标志、商品外观、商品包装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售后三包服务。小视眼科有权委托第三方质检机构进行不定期商品抽检(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家销售商品的性能,质量,材料成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等各方面),或要求商家对小视眼科指定商品提供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或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相关产品及批次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如果商家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或无法向小视眼科提供商品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小视眼科有权根据所公示的商家规则,规范及标准,并且依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商家进行处罚及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商家必须配合限期整改及根据小视眼科的要求进行指定商品的第三方检测,并完全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商家拒绝执行的,小视眼科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商家服务、终止本协议、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措施,损害赔偿。如因商家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小视眼科产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或声誉上的损失),小视眼科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商家相应责任的。

十、商家保证,其对在小视眼科上销售商品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享有知识产权,或已获得对销售商品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机构的授权许可,或虽未直接获得对销售商品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机构的授权许可,但其销售商品是由合法途径采购的并对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因商家违反本条约定,导致小视眼科被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由此给小视眼科造成的全部损失由商家予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及执行费等。

十一、商家经营药品的还需配备执业药师。在线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处方药销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小视眼科有权单方面采取包括关闭网店、暂停结算,并要求商家赔偿实际损失。

十二、小视眼科有权要求商家提供与商家商品、售后服务等相关的信息,以便于客户可以直接向商家客服进行咨询,商家应在收到咨询或诉讼后七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送至小视眼科存档备案,如商家未及时予以解决客户咨询及投诉,小视眼科有权对商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十三、小视眼科同意商家根据商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相关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及商家申请经营的经营类目,核实及调整商家在小视眼科经营的具体商品的种类、数量和类目范围。

十四、如因商家商品、发布的信息或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而引发客户对小视眼科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诉讼,商家应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而给小视眼科及其关联公司/机构造成损失的,小视眼科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小视眼科及其关联公司/机构的全部损失。

十五、由于商家自身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小视眼科有权关闭其网店,终止本协议,但未处理完毕订单必须执行完毕,因商家违约给小视眼科造成损失的,小视眼科保留索赔的权利,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小视眼科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十六、因网上交易平台的特殊性,小视眼科没有义务对所有商家的交易行为以及交易有关的其他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但下列情况除外:

1.第三方通知小视眼科,认为某个具体商家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2.商家或第三方向小视眼科告知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的;

3.小视眼科发现某个具体商家或具体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

小视眼科以普通非专业人士的知识水平标准对相关内容进行判别,可以认为这些内容或行为具有违法或不当性质的,小视眼科有权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删除相关信息、对商家网店采取限制性措施或停止对该商家提供服务。

十七、商家知悉并同意,商家违反本协议时,应立即向小视眼科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小视眼科有权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商家进一步知悉并同意,在商家未按时承担法律责任时,小视眼科有权直接自暂缓支付的未结算款项中扣除相关款项。

十八、双方同意,小视眼科只接受商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专职管理员的指令,并确认其为商家与小视眼科唯一联系人。商家变更其专职管理员时,需重新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送达给小视眼科。商家在变更其专职管理员时,同意小视眼科在未收到新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之前,仍以商家原专职管理员为唯一联系人,并确认其为商家唯一专职管理员,以小视眼科签收视为送达完成。在商家管理员更换期间,由于商家自身原因造成的数据被丢失、删除、失效等有损于商家利益时,小视眼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九、双方同意,小视眼科只接受商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执业药师(或药师)的订单审核权限,并确认其为订单审核责任人。商家变更执业药师(或药师)时,需重新开具商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送达小视眼科,并同意小视眼科在未收到商家新开具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之前,仍以商家原执业药师(或药师)为订单审核责任人,以小视眼科签收视为送达完成。

二十、商家专职管理员和执业药师(或药师)所持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有:通讯联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QQ、电子邮箱等。由于商家自身原因提供的信息失误而造成的及时联络障碍等有损于商家利益时,小视眼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十一、商家允许小视眼科就商家在小视眼科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集中,在小视眼科上展示,经商家认可,小视眼科对以上数据的处理可以合理使用,但涉及商家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商家声明及保证

一、保证遵守本协议,不从事任何有损小视眼科利益的行为。

二、保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资格要求,保证提交的信息和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并保证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小视眼科,并予以更新。商家应保证入驻时提供的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证订立本协议和提出入驻申请是商家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其具有足够资格订立本协议,其代理人(包括所有操作网店的人员和网店运营所需的全部雇员、职员、专职管理员、执业药师等)已获得充分授权,并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商家保证对其雇员、联系人及其他商家委派的履行本协议的人员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商家应当为每一个“网店账号”设定独立的、高安全等级的密码,保证妥善保管“网店账号”及密码,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并对利用该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负全部责任。

五、商家在网店正常经营期间,须同步保持线下实体药店正常经营。若因商家自身原因线下实体药店不能正常经营处于停业状态的,商家应主动关闭网店经营,否则视为违约,小视眼科一经发现将强制关闭网店,并保留追究商家违约责任的权利。

六、保证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技术要求使用小视眼科管理系统,不从事攻击、破译、反向工程,上传木马、病毒等有损该系统安全和稳定的操作。

七、保证按照审核通过的商品类目和品牌经营,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商品类目和品牌。保证按照小视眼科规则及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商品价格、售卖限制、库存数量、商品说明及其他商品信息,并对上述设置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商家同时保证在经营过程中,按照小视眼科相关规则积极对客户的咨询进行回复,并保证在客户提交订单后按要求发货。

八、保证拥有在小视眼科经营商品的合法销售权,商品来源可溯、合法、质量合格,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并对其商品质量及商品合法性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九、保证在小视眼科发布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符合小视眼科规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实际出售的商品一致,不含任何夸大或虚假内容,不包含任何未经授权的文字和图片,对描述的准确和相符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独立的完全的法律责任。若发布的上述信息变更的,商家应及时在小视眼科上予以更新。若因信息未及时变更引起法律后果的,商家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十、保证在使用小视眼科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在交易中采取欺诈及虚假宣传、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扰乱网上交易的正常秩序,不从事与网上交易无关的行为。

十一、保证不将从小视眼科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小视眼科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小视眼科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其他展示于小视眼科的信息等。

十二、商家不得隐瞒任何可能对小视眼科产生风险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出现质量瑕疵、权利纠纷、重大违约、上传资料包含病毒木马等,若商家发生此类影响小视眼科商誉、正常经营、安全的事项应立即通知小视眼科,并严格执行小视眼科对此所作出的处置。

十三、未经小视眼科另行书面许可,商家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商家聘请第三方代运营公司代表商家运营网店的,第三方代运营公司的一切行为均视同为商家亲自实施,由商家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商家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商家与第三方代运营公司单独解决,不得影响到小视眼科及小视眼科其他用户的权利。

十四、商家应向小视眼科支付的所有应付款项,如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费用支付的,则小视眼科有权暂缓支付未结算货款,并有权自未向商家结算的货款中扣除,如未结算货款不足抵扣的,则小视眼科有权自商家及其关联公司待向商家结算的任意一笔货款中直接扣除。

十五、如小视眼科的损失通过上述方式仍无法弥补,则小视眼科有权单方终止向上提供的一切服务,且有权继续向商家追偿。

十六、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商家端审核处方的执业药师需完成CA签字认证,以保证处方的合规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对于销售冷链商品、阴凉储存等特定要求的商品,商家须保证运输过程中有合理的存储条件,否则,所产生的损失由商家承担。

第十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甲方服务器不能正常运行。

二、因政府行政行为导致甲方不能开放服务器。

三、因互联网灾难,互联网通讯提供商原因导致甲方服务器不能正常接入。

四、因甲方操作平台及应用软件原因导致甲方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

五、因甲方网站遭遇不法攻击导致服务器临时性不能正常运行的。

基于以上原因,导致小视眼科不能正常运行,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上和其他方式的责任,如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根据事情损失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一、商家的经营导致纠纷或政府部门查处的,商家应按小视眼科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应自行或由小视眼科协助或授权小视眼科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处理解决。由此导致的小视眼科及/或其关联公司/机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执行费、保全费、赔偿、补偿、行政机关处罚、差旅费等),商家应足额赔偿。

二、商家承诺不在小视眼科销售假冒商品、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等,否则,小视眼科有权将订单相关材料直接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小视眼科有权对商家采取暂停向商家提供服务、暂时关闭商家后台管理账户、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终止合作等措施同时小视眼科有权对商家采取暂停向商家提供服务、暂时关闭商家后台管理账户、暂缓支付未结算款项、终止合作等措施。商家还应全部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小视眼科对客户的赔偿、补偿、行政部门的处罚、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三、商家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将小视眼科用户吸引到小视眼科以外的平台或场所进行交易或绕开指定付款方式进行交易的,以及非法获取小视眼科数据、利用小视眼科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非法活动的,小视眼科保留向商家继续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乙方销售货品价格低于采购价,经甲方通知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就该项药品采取下架处理,并且根据严重程度追究违约责任。

五、商家发生违反本协议情形时,小视眼科除有权按照本条约定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外,还有权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解除本协议等措施。

六、本条中涉及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商家应在5日内向小视眼科支付,否则小视眼科有权自商家未结算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信誉损失的,其损失金额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八、乙方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的,应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如商家的运营情况不能满足小视眼科公布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小视眼科规则等),经限期整改调整后,仍无法满足的,小视眼科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向商家提供服务。

十、甲乙双方同意,具体的违约、违规、处罚细则见附件一《商家交易管理规范及处罚实施细则》。

十一、乙方违反《商家交易管理规范及处罚实施细则》(见附件一)必须接受处罚,并同意在结算账款时扣除相应处罚金,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违规行为进行取证并告知乙方。

第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甲方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协议的生效、期限与终止

一、协议到期需要继续在小视眼科经营网店则需重新签订协议,未继续合作的,协议到期自动关闭乙方交易功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

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最后一方委托代理人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共壹年。

【以下无正文】

【签字盖章页】

甲方(章):淄博经开区视客互联网医院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考工路219甲32号城南壹号花园(一期)1幢1单元010108号1层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